
服務會員原則與停權
第一項服務會員原則:
1. 同意台灣時間銀行服務會員交換服務辦法、以誠信為準則,從事服務會員彼此交換服務。
2. 服務交換確定後,任一方若於交換時間過程中,發現工作環境對身心健康有危害之虞,或有具體影響安全之顧慮,經溝通討論後仍無法改善時,任一方可告知總行協調員,經同意後即取消服務交換。
第二項服務會員停權:
若服務會員違反規範及下列條例,將被停權。停權處分為暫停服務會員在交
換服務的所有權利及福利。
條例如下:
1.提出服務申請時爲虛僞意思表示,使另一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服務交換過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違反雙方約定服務之要求,或與服務內容不符,欺瞞,故意損耗對方機
器、工具、原料、産品.或事後故意泄漏對方之秘密,致對方遭受損害者。
4.約定交換服務時間,無正當理由未赴約達三次,但因天災、突發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無法出現者不在此限,需提出說明解釋。
5儲存時間有交換現金之行為(流通貨幣)。時間銀行禁用流動貨幣交易。
限定使用流通貨幣交換服務及雙方議同的交通費除外,(服務者不可收取其他費用)限定使用情形如下:
1.限用於無法獨立生活自理能力12歲以下兒童
2.急難救助事件或生理功能明顯障礙,影響正常生活。以此項交換服務,服務者須自行繳交相關所得
稅。
2.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得洩漏服務會員、相關人員及其家人的秘密、或從事其他目的之利用。
3.不得在服務會員服務時間內,進行商品的斡旋、販售、或其他營利行爲。
4.服務會員於交換服務或時間銀行活動期間,避免談論政治、宗教與商業相關話題,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5.非專業醫護人員,不得違背醫療相關法令而進行醫療行爲。
6.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於交換服務。
服務會員違反規範及條例時,委由台灣時間銀行委員會審議處理。
第三項審議程序及辦法:
1.服務會員違反規範及條例時,每月接受審議事件送交委員會成為議案,
進行審議。
2.若服務會員違反規範及條例是重大事件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即時處理。
3.視服務會員違反規範及條例輕重,處以停權之處分。輕者處以15天至60天
停權之處分,重者處以180天至360天停權之處分,嚴重者處以長期停權之
處分。
4.服務會員接到處分通知書後,如有異議可向台灣時間銀行委員會提出申
訴,所提申訴成為議案,送交台灣時間銀行委員會審議。申訴以一次為
限。
所提申訴成為議案,送交台灣時間銀行委員會審議。申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