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銀行和國稅局(三)
来源 timebanks.org
關於稅呢? 這是不是就像是以物易物?會員所賺的時間貨幣不會被徵稅嗎?
Dr. Edgar Cahn
開始發揮作用:交換類似的服務:沒有任何償還債務的合同義務依靠道德勸說討債,服務著重於一般是由家族成員所提供,在交易中,永久債務人的存在,使用時間,而不是市場價值的計量單位。
當一個親戚來做保姆、當提供聽力檢查服務給學校、探訪住院的教會成員、
參與了汽車共乘,我們也都從別人之處收到好處,而國稅局不會將此視為應納稅之所得。將時間銀行信用點數視為如同共乘的延伸是有可能的。家人、共乘的哥們、 一個慈善或宗教會眾成員、都代表了非市場經濟圈的擴大與延伸。
國稅局依據以下的理由將時間貨幣方案與商業易貨社團作區別 :
該組織不收取仲介佣金
無法以現金購買信用點數或抵銷債務
交易中有對等服務的優勢
並給予所有的服務時間相同的價值
雖然難保國稅局不會在未來某個時間重新考慮其立場,但這似乎不太可能。時間交易的非契約性;慈善目的進展;並且方案著重於重建家庭、鄰里和社區,這些都會使時間貨幣不太可能被視為應納稅之所得。
如果國稅局真的想制定法令向退休人員徵稅只因他載送他們的鄰居去看醫生,政治糾正會是一個明顯的解決途徑。但這種自助式貨幣甚至包含了自助式的防禦以對付國稅局。
人們賺取的時間貨幣可以很乾脆地給免稅的會員組織以贊助該計劃。他們實際上可以說,我們相信互惠的規範超過使用合同制約。如果我們真的有需求,我們寧願將我們的信任置於彼此之間。
在共和國初期,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觀察後說出舉世聞名的話“擁有收稅的力量也包含了摧毀的力量" 。君主-人民關係中認定君主擁有終極權力, 這有可能發生在時間貨幣上, 就是去創造貨幣而可以找到一種方法來避免國稅局的毀滅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