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会员原则与停权
第一项服务会员原则:
1. 同意台湾时间银行服务会员交换服务办法、以诚信为准则,从事服务会员彼此交换服务。
2. 服务交换确定后,任一方若於交换时间过程中,发现工作环境对身心健康有危害之虞,或有具体影响安全之顾虑,经沟通讨论后仍无法改善时,任一方可告知总行协调员,经同意后即取消服务交换。
第二项服务会员停权:
若服务会员违反规范及下列条例,将被停权。停权处分为暂停服务会员在交
换服务的所有权利及福利。
条例如下:
1.提出服务申请时爲虚僞意思表示,使另一方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2.服务交换过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3.违反双方约定服务之要求,或与服务内容不符,欺瞒,故意损耗对方机
器、工具、原料、産品.或事后故意泄漏对方之秘密,致对方遭受损害者。
4.约定交换服务时间,无正当理由未赴约达三次,但因天灾、突发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无法出现者不在此限,需提出说明解释。
5储存时间有交换现金之行为(流通货币)。时间银行禁用流动货币交易。
限定使用流通货币交换服务及双方议同的交通费除外,(服务者不可收取其他费用)限定使用情形如下:
1.限用於无法独立生活自理能力12岁以下儿童
2.急难救助事件或生理功能明显障碍,影响正常生活。以此项交换服务,服务者须自行缴交相关所得
税。
2.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不得泄漏服务会员、相关人员及其家人的秘密、或从事其他目的之利用。
3.不得在服务会员服务时间内,进行商品的斡旋、贩售、或其他营利行爲。
4.服务会员於交换服务或时间银行活动期间,避免谈论政治、宗教与商业相关话题,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5.非专业医护人员,不得违背医疗相关法令而进行医疗行爲。
6.违反法律规定之行为於交换服务。
服务会员违反规范及条例时,委由台湾时间银行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三项审议程序及办法:
1.服务会员违反规范及条例时,每月接受审议事件送交委员会成为议案,
进行审议。
2.若服务会员违反规范及条例是重大事件时,得召开临时委员会即时处理。
3.视服务会员违反规范及条例轻重,处以停权之处分。轻者处以15天至60天
停权之处分,重者处以180天至360天停权之处分,严重者处以长期停权之
处分。
4.服务会员接到处分通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向台湾时间银行委员会提出申
诉,所提申诉成为议案,送交台湾时间银行委员会审议。申诉以一次为
限。
所提申诉成为议案,送交台湾时间银行委员会审议。申诉以一次为限。